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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就学,用人单位拒绝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怎么办?

时间:2014-10-17

[案例]

张某于2000年大学毕业到某企业工作。双方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张某得知自己所学的专业在母校开设了研究生专业,并向单位提出了继续上学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张某所在单位报考研究生,并且为张某提供了同意其报考的证明。20031月,张某参加了研究生考试,并于20035月收到了报考学校的复试通知,但此时单位刚好有一条新的生产线上马,急需技术人员,而张某是企业的技术骨干。单位领导改变初衷,找张某谈话,希望其放弃复试,继续参加新的生产线的调试和生产。张某认为机会难得,不愿意放弃继续深造的机会,要求企业领导履行原先的承诺。双方产生了争议,张某没有经单位同意就到报考学校参加了复试并被录取。但20037月,学校发函到当地人事局提档案时,张某单位拒绝提档,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原单位履行承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允许学校提档。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在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就学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如果张某一定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研究生,并为其提供了证明,既表示其承诺在张某考取研究生后,自己将履行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张某入学读书的义务。张某所在单位以新的生产线上马,急需要人才为由,拒绝张某参加复试和学校提档的行为,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因此,张某的仲裁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评析]

接受教学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同时也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有效途径,是企业和全社会都应当大力支持的行为。但对于与用人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言,如果其想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接受教育,就要先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劳动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否则就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法》在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其中劳动者要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有几种情况和途径:《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也就是说,劳动者要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最好的方式是和单位协商,经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打算继续上学的,首先应当和单位协商,就自己报考的学校专业和考取之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征求用人单位的意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如果没有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自己仍然打算报考和继续上学,就要承担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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