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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6日,红河州原建设局局长、规划局长王洪斌被红河州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法院查明,在1998年至2009年期间,王洪斌先后担任个旧市副市长、红河州建设局局长、规划局局长等职,他利用主管红河州五大中心建设工程和红河大道建设工程的便利,索要和非法收受建筑商、材料供应商等12人共计75.5万元贿赂款,其索贿或受贿对象涉及红河州、玉溪市、湖北省等地的建筑行业,贿款有的以“女儿在北京上大学”的名义“借”来,有的以节日“过节费”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