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石屏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唐建华涉嫌受贿罪一案,于近日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公开进行宣判,被告人唐建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本案账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
法院查明:被告人唐建华(男,1963年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原石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石屏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于2000年至2010年期间,在担任开远市个私营实验经济开发区副主任、主任、党委书记及石屏县规划局长、建设局长、副县长分管规划与建设局等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采取自己收受或以其妻出面收受的形式,多次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81.6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1.68万元的本田“飞度”轿车一辆。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建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收受或以其妻出面收受他人送给的人民币81.6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1.68万元的本田“飞度”轿车一辆,为他人谋利,严重玷污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唐建华在检察机关通知其配合调查时,即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唐建华在案件审理中,主动退缴赃款10万元,认罪态度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