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构成抢劫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不构成犯罪。
解析:河北刑事律师邢庆军律师认为,本案中张某不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本案中张某采取言语威胁、暴力殴打手段,强行逼迫刘某交出5000元钱的行为,从形式上来看,确实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表现构成要件。但是,行为人抢劫自己输掉的赌资,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以自己输掉赌资为对象的抢劫案件定性的争议焦点在于赌资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在我国大陆刑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赌资是非法资产,不属于持有人所有,应当上缴归国家所有,因此行为人抢劫国家财产就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抢劫罪。但是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赌资作为非法资产没收归国家所有是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即国家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该财产性质才会发生转移。故当该赌资尚在参赌人员手中时被抢,该赌资在法律上并非国家财产。由此可已看出,该赌资既不属于国家的公财产,也不属于参赌者的私财产,所以参赌者抢回自己输掉的赌资,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此类案件不构成抢劫罪,并不说明不具有违法性,不给于打击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多种多样,且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分别作出处理。下面就常见的情形逐一分析。
一、 赌资如何确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提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同时该《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亲朋好友在一起进行少量财物输赢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既然不认定为赌博犯罪,系合法的娱乐活动,相应的该活动所涉及的财物也就不能认定为赌资。如果在娱乐活动中,输钱的一方采取威胁、暴力手段索要输掉的财物,该行为又当如何定性呢?笔者认为,亲朋好友之间进行以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既是国家法律所允许的,那么赢取的财物即是个人的合法财产,理应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如果以威胁、暴力手段索要回输掉的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则应以抢劫罪论处。但是在量刑时应考虑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案件起因等因素,与其他普通类型的抢劫案件有所区别。
二、对于抢劫对象超过自己输掉的赌资部分如何定性?
上面笔者已经论述了以自己输掉的赌资为对象的抢劫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那么,如果行为人在抢劫时索要的财物数额明显超过了自己输掉的赌资的数额,又该如何定性呢?笔者认为,行为人在抢劫自己输掉的赌资的同时,又抢劫了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主观上即产生了对他人的财产非法占有的意图,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论处。因抢劫财产的数额影响抢劫罪的量刑,故此类案件抢劫数额应认定为超出自己输掉的赌资部分为妥。
三、在以自己输掉的赌资为对象的抢劫案件中,用暴力手段殴打受害人的行为的定性问题。
两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根据此规定,笔者认为,行为人为了索要回自己输掉的赌资或者赢取的赌债,使用暴力手段殴打他人,应视受害人的伤情不同而给予行为人不同的处罚,而不是放任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受害人的伤情达到轻伤或者重伤标准,应根据《刑法》第234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的伤情尚未达到轻伤标准,则应根据《治安处罚法》规定,给予行为人治安处罚。
四、在抢劫自己输掉的赌资过程中限制或者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定性。
现实中存在行为人为了索要回自己输掉的赌资而扣留他人,进而限制甚至剥夺了他人人身自由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如果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时间较长,或者在限制人身自由过程中有殴打、侮辱情形的,达到了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均应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