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烟价值九万余元 确有悔罪被判缓刑
作者 马相龙律师
被告人朱某伙同李某,曹某等人(已判决)在菏泽租房内生产中档、低档假烟总价值达9万余元。李某,曹某已经判刑,被告人朱某摄于法律的威慑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朱某委托我作为其辩护人,但是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生产、销售的假烟没有那么多,但是通过查阅卷宗材料,犯罪事实非常清楚,证据确凿。最后,我极力说服被告人朱某,如果不认罪,自首也不一定认定,并且不认罪也不能判缓刑,他接受我的意见,积极缴纳罚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
我国《刑诉法》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作为律师,有独立的辩护权,但是如果辩护意见和被告人产生分歧时,要尽力去说服被告人,以达到最佳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