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办事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审查的事项内容
时间:2005-09-04
劳部发[1993]276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四)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六)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