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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仲裁委主任对本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有权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重新裁决

时间:2005-09-03
劳部发[1993]276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委员会宣布原仲裁裁决书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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