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之--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
最近关于酒后或醉酒驾车撞人的事件被媒体轮番报道,几个典型案件被各地法院采用不同的判决标准得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有的以交通肇事定罪,判处有期徒刑;有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判处了死刑。对于该类案件,两罪的区别何在?实践中应如何正确认定?本文试作探讨。 一、两者的概念不同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两者的犯罪构成不同 1、犯罪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要表现为:(1) 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2)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包括高速飙车威胁公共安全行为;(3) 以制、输坏血和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 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 3、主观方面的故意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属于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属于故意犯罪。 在实践中,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它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实践中,该类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犯罪外,大多数都是行为人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4、犯罪后果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有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要求低,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可构成本罪,属于危险犯。 在实践中,交通肇事罪要求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但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构成交通肇事罪:(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要求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可构成本罪。 5、处罚不同。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最高刑为死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对高速飙车或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连撞数人威胁公共安全与交通肇事的认定 高速飙车或酒后驾驶发生了交通事故后,若行为人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没有将多数人人身财产安全置于不顾和逃逸行为的,就是普通的交通肇事罪;但若酒后驾驶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仍高速行驶或驾车逃逸,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由于其逃逸行为已经危害了不特定人的公共安全(将行人、其他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的安全置于不顾),因此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来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范秉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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