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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之--最高法关于检察机关直接提前逮捕提起公诉能否受理司法解释

时间:2010-11-14

交通肇事罪之--最高法关于检察机关直接提前逮捕提起公诉能否受理司法解释

 

  【发布文号】法明传[1995]217
  
【发布日期】1995-06-08
  【生效日期】1995-06-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公安机关未移送而由检察机关
直接逮捕公诉的交通肇事案件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1995年6月8日法明传〔1995〕217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4〕165号《关于公安机关未移送而由检察机关直接逮捕公诉的交通肇事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规定,交通肇事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检察院违背了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法院不应受理;少数委员认为,依据上述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此案,符合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的规定,无需对公安、检察机关就案件管辖分工进行审查,法院应予受理,有鉴于此,请示省法院。
  经省法院研究认为,刑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两高一部通知中关于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的规定,是否包含已明确界定的法院、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难以确定侦查、起诉程序是否合法和各种法律手续、诉讼文书是否完备、齐全。但考虑到上述情况,为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我们意见法院可予受理。当否,请予批复。

                         199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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