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故意毁坏财物罪】

时间:2010-06-14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2000元;毁坏生长中林木30立方米或幼树1500株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数额(量)巨大: 2万元;毁坏林木60立方米或幼树3000株以上或达到前款规定数量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浙高法[2002]9号 ;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