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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

时间:2010-06-14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号(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对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24日)法释[2003]4号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十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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