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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时间:2010-06-14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个人行贿1.5万元;2、单位行贿3万元;
数额巨大:个人行贿10万元;单位行贿30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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