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五条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死亡1人以上的;2、重伤3人以上的;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以上的;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情节严重(其它严重情节): 1、死亡3人以上的;2、重伤10人以上的;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以上的;4、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依据:省二院一厅《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发[2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