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4月,台湾人陈某明受台湾毒枭江某的指使到崇武与张某中商谈走私K粉事宜,并当场支付2万元定金给张某中。次日,陈某明联系张某中到指定地点与运送毒品的司机交接毒品(60公斤K粉)。
辩护:刘娟律师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材料,为陈某明提出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与实际有出入以及陈某明是从犯等辩护意见。
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明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辩护:刘娟律师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材料,为陈某明提出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与实际有出入以及陈某明是从犯等辩护意见。
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明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