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阳光人生,从金牌刑事辩护开始!
目前办理淫秽物品犯罪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刑法》第363-36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出版物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信息,行为人对犯罪后果往往难以控制,这类犯罪已经成为当前涉黄犯罪的重点。金牌刑事辩护陈其象律师特别策划推出《金牌刑事辩护律师系列之:淫秽物品犯罪》,为当事人提供一流的刑事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备注:本专栏文章均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解读。
●金牌辩护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金牌辩护之:传播淫秽物品罪
●金牌辩护之: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金牌辩护之:组织播放淫秽印像制品罪
●金牌辩护之:组织淫秽表演罪
【法条链接】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5.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6.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
7.新闻出版署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
8.新闻出版署出版物鉴定规则
9.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规范期刊刊载有关性内容等问题的通知
10.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鉴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废止】
12.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两个问题的批复
14.新闻出版署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
15.新闻出版署出版物鉴定规则
16.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规范期刊刊载有关性内容等问题
17.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鉴定权有
18.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
19.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20.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1)
2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
22.出版管理条例
23.中央宣传部、公安部、文化部、商业部、、交通部、旅游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查禁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的通知
24.解读“两高”有关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