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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高晓军: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的区别

时间:2009-05-04

    故意伤害致死和间接故意杀人两者均发生了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主要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间接故意杀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是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一种过失。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分析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

    一是双方矛盾激化的程度。一般来说,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激化程度对行为人采取的行为方式、行为力度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双方之间的矛盾激化程度深,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往往是不计后果;

    二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使用的工具可以反映出其对后果的心态,对于判断行为性质非常重要。一般来说,行为人使用足以致命的工具如尖刀、铁棒等,大多是对死亡结果抱有希望或放任心态;而使用硫酸、拳脚等加害方式,往往只是追求被害人受伤的结果。当然,即使同样种类的凶器,也要看它的具体特征。例如,同样是木棍,要看它的粗细、长短、木质等;又如,同样是拳脚相加,要看行为人穿的是皮鞋还是布鞋,拳打脚踢的次数、力度等。可以说,看行为人使用什么样的犯罪工具,也是正确判断行为人主观意志的重要条件,但并不是唯一条件。

    三是加害部位。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要害部位(比如头部、胸部等)进行加害造成死亡,且没有明显的杀人目的时,一般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如果对非要害部位进行伤害造成被害人死亡,就认定为伤害致死。当然,这并不是说加害要害部位导致被害人死亡就都定间接故意杀人,必须把加害部位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考虑。同样,行为人加害要害部位导致被害人死亡不一定都构成故意伤害罪。在个别情况下,也可以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四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节制。通常我们可以从使用的凶器、行为力度、创伤数量、伤痕鉴定等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节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有节制的,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否则就定间接故意杀人罪。

    五是行为人的言论。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扬言我整死你等,且客观上导致被害人死亡,一般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六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的态度。行为人实施犯罪后所持的态度也可反映出犯罪时的心态。如果加害人伤害被害人后不积极抢救,而是扬长而去或对死亡结果采取无所谓的态度,就应考虑定间接故意杀人。相反,如果行为人自己或委托他人积极抢救被害人,包括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或者积极筹集抢救费用等,就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即被害人死亡结果不希望也不放任。在此情况下,不宜定为间接故意杀人,而应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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