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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1011”故意伤害案主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时间:2009-04-03
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   张雄辉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2009324号,轰动全国的哈尔滨“1011”故意伤害案一审开庭。2009年04月01日17:51   央视《法治在线》公布了完整视频,无论是检方的指控或是被告人的辩护都从两名具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和一段模糊的录像视频来提出各自的主张,检方通过证人证言和录像视频主张被告人齐新踢打被害人林松岭面部,而辩方则主张证人的不可靠以及视频模糊,导致受害人致命的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时间和空间有可能不是在其倒地的地点和时间。具悉,受害方已向法庭提出再次对录像视频进行鉴定的申请。
作为一名律师,我非常关注媒体对各方观点和庭上举证的报道,我认为,本案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非常有必要予以采纳,该案只应对确具科学性的鉴定结论予以采纳。也就是说,当今科技水平无法对这一低像素的视频进行唯一性确认时,利益应归于被告人,这是法治对刑事诉讼的要求。
我们不能想象的是,在当时这种情形下,任何正常、健壮的男子,在这场冲突中,在选择挨打和选择反击中会去选择挨打。我们必须承认,在这场冲突中,至少在某一个阶段,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也具有正当的性质,关键是,导致被害人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时间和空间究竟在哪里,应当成为被告人有罪与否的决定性事实,如果被告人在正当防卫阶段导致被害人蛛网膜下腔出血,而其后对被害人的攻击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未遂行为;如果在其后的攻击中导致被害人蛛网膜下腔出血,才可能与检方的指控吻合,而这时却还有一个“密室杀人案”的凶手无法认定问题,因为我们所得知的是致被害人死亡的凶手只有一人,而录像视频却不能证明是齐新还是刘力男。
当然,我们不能接受被告人无罪的结论,我国法庭也不会作出“辛普森案”模式的判决,至少在现阶段。中国传统的人命观天理念同样也深入我们法律人的内心,但如果医学专家不能精确的作出受害人致命的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时间和空间的鉴定,那么辩护律师所提出的合理怀疑就是非常合理的,检方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指控显然是落空了。而聚众斗殴的罪名也因被告人并没有预谋攻击他人,并且是受侵害才进行的反击,因此不能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有聚众斗殴的行为。因此回到故意伤害的罪名是适当的,但是在没有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是不能对法律开玩笑的,致人死亡的责任宁可没有人负责,也不能不负责任的安在齐新或刘力男的头上。
      综合各种情况,我认为此案主犯宜在普通故意伤害罪刑期中的上限,即三年量刑。民事上,侵权被告人应当连带承担被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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