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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时间:2009-03-27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40705
【实施日期】 19940705
【内容分类】刑法



为了惩治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犯罪,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一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单位有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的规定处罚。

    四、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
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五、犯本决定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依照本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外,
并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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