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区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界限
审判长、审判员:
张林涉嫌诈骗罪一案,经第一次开庭后,法庭采纳了辩护人有关起诉书“事实不清,指控不实,证据不足”的意见,由检察机关对本案发回补充侦查。在此期间,辩护人针对本案事实,进行了深入调查和思考,认为:被告人张林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林无罪。
要分清被告人张林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首先辨明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http://www.fl168.com/Lawyer9492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在民事欺诈中,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这个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利益。民事欺诈行为的实质是谋利。民事欺诈主要涉及到行为的效力问题和赔偿问题。
而在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则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所谓非法占有,是指将他人的财物通过非法手段据为己有,而绝不只是谋取利益或者谋取差价。故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的实质是将他人的财物通过非法手段据为己有。
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是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的显著特征,也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只是用欺诈手段通过交易去谋利,那么即使其交易行为或者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客观上具有诸多的欺诈内容,采用了诸多的欺诈手段,并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上较大损失,也无论其诈取的利益或差价有多大,都不应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论处,只能承担、承受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及行政处罚。
从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林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张林等人的行为始终是围绕着所谓的“多功能织化布”的交易来进行的。他们的目的是用欺骗的方法将低价购进的“多功能织化布”高价销售出去,以赚取巨额的差价和利益。这种情况,在“无商不奸”的商事活动中并不罕见。尽管他们以虚构的单位和人名签订合同,但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只是法律所列举的方法或手段,而绝不是法律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方法或手段相似,就撇弃犯罪构成不论,而仅仅以方法或手段来给一个人定罪。而且在商事活动中,这种欺骗他人的方法和手段也并不是绝无仅有。尽管在这当中有诸多的诈欺行为,但是,所有的欺诈行为,都是为了促成这笔交易的成功,并从中谋取差价或者说是巨额利润、利益。因此,我们也不能以谋取巨额差价或利益来给一个人定罪,因为这样定罪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且等于粗暴的否定了在我国早已合法的市场经济。而这些交易中的标的物“纱网布”,作为一种商品,它在本案中是确确实实真实存在的,而且也确确实实是具有一定价值的商品。也经过了谈价、寄看样品、送货、当面验收、付款等,交易行为和过程是完全具备的。所有的行为,也都是围绕着这种商品的交易来进行的。其目的,也只是为了把低价买来的东西高价卖出,以谋取巨额利益。尽管交易行为中存在严重地欺诈行为和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规管法律的处罚,但是,他与《刑法》规定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即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地据为己有的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是有性质上的严格区别的。http://www.fl168.com/Lawyer9492
综上,建议法庭判决被告人张林无罪。
以上意见,恳望合议庭予以重视,并希望采纳。谢谢。
(高西宁律师网址:http://www.fl168.com/Lawyer9492 )
辩护人:高西宁(律师)
二O一一年一月辩护人:高西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