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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

时间:2011-01-31

田佩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审判长、审判员

依法接受被告人田佩欣朋友景荣的委托并征得田佩欣的同意出庭为其辩护,本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和听取今天的法庭调查,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田佩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指控,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田佩欣不是嘉政公司的股东,也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更不是公司工作人员,也就是说他既不是公司的主管人员,也不是直接责任人,不符合《刑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的责任主体。

1、田不是股东。从公诉机关提供的嘉政公司的登记资料看,公司的法定股东只有靳恒和张兴苗两个人。

2、田不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投资人。首先,张兴苗名下的200万元注册资本不是田所出,根据被告人靳恒的当庭供述,这200万元是王红伟用卡转到张卡上的,但该卡由靳恒掌控。田为刘建立办公司曾借给刘10万元(已经还6万元),这有田的供述、靳的当庭供述和辩护人当庭提交的汇款单足以证明不是田的出资,靳曾说田向李春梅借500万元已被其当庭供述否定;其次,靳恒在20091127日第5次讯问笔录第5页供述:“公司的实际操作者是刘建立和王红伟,……,虽然靳在侦查阶段先曾说过田是公司的操控人,后在第5次讯问时就改了口,当庭说田并不是操控人,在公诉人的逼问下,靳才说是为了保护他的老板王红伟,这绝对不是靳翻供。张兴苗和史红利说田是操控人,但都是听说,并不知道操控的程度,而田本人坚决否认;最后,田从没有从该公司分取红利和得到过其他好处。

3、田不是该公司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靳恒,会计是周青霞,根据周的证言:每次都是靳让她开的票,抵扣的事田没有参与。靳在侦查阶段虽然说过田是公司的操控人和参与过发票的买卖,但在第56次讯问笔录和当庭已经否认,靳有关田是否参与的说法自相矛盾、前后矛盾,因田否认只是一个孤证。

4、张兴苗说田是操控人,是听田说的,但田是为了帮助刘办公司和骗取张的身份证及信任;史红利说田是操控人,是看到的表面现象,也只是听说和猜测;李伟民、陈文生也是因为田在考察公司的现场,猜测田是操控人。另外,关于田是否去过政务大厅内和国税局,他们的说法不尽一致,田有车,作为司机拉着他们办事并出现在一些现场,有时给朋友捧个场、美言几句,完全是人之常情,证明不了田操控公司。周说的送财务报表,也是田根据靳的要求和有车的方便,将报表送到了周家门口,因为周就住在国税局,这不能证明是公司的工作人员。

二、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田佩欣参与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靳恒的有关田买进进项发票、提供开票信息、联系买家等供述只是一家之言、是孤证。靳的有关供述自相矛盾、前后矛盾,但靳恒在20091127日第5次讯问笔录第5页供述:我们公司用于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都是王红伟和刘建立他们出钱购买的;靳在20091127日第6次讯问笔录第5页回答说:(侦查人员问:你公司所有开出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谁联系卖的?)全部都是王红伟、刘建立联系卖出去的……靳也当庭供述,田没有参与发票的买卖。也就是说,进项和销项发票都与田佩欣无关

2、会计周青霞没有证明田参与过增值税发票的买卖和介绍及抵扣。

3、没有书证和其他证人证言证明田参与了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叫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及买卖和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靳恒关于田应当知道发票的事情的说法是猜测。靳说:田都不在场,只是刘建立在场,听王红伟说的,所以推测田应当知道,但这个推测是没事实根据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田佩欣主体上不是该公司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客观上没有参与买卖、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靳恒的有关供述前后矛盾、自相矛盾,且是孤证,不足为凭,公诉机关对田佩欣的指控证据不充分,建议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田佩欣无罪!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辩护人  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贾潜龙

0一一年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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