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必然以违法犯罪的手段对内进行非法的人身控制,可以称之为人身控制性特征。所谓对内进行非法的人身控制,是指对其内部的组织成员的人身自由、行动自由进行严格控制,不许他们有违组织的意志和利益而任意行事。从实践情况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一种具有较高级程度的犯罪组织。它是共同犯罪的组织形式发展的高级阶段。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共同犯罪的组织形式发展可能经过4个阶段,即:第一阶段为无固定组织形式的团伙犯罪,这是共同犯罪组织形式发展的初级阶段;第二阶段为犯罪集团,这是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发展的中级阶段;第三阶段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是共同犯罪组织形式发展的高级阶段; 第四阶段为黑社会组织犯罪,这是共同犯罪组织形式发展的最高级阶段。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与黑社会组织犯罪,都是在一般的犯罪集团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犯罪组织,都属于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它们的共同点在于,这3种形式的犯罪组织,其内部都具有某种层次结构,都具有为首分子、骨干分子与一般分子的地位分工,并且都具有某种纪律规则,以此来约束组织成员。但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与一般的犯罪集团相比,其内部组织结构更加完善,组织成员之间也具有更加紧密的联系,并且其组织内部的普通成员对组织首要分子的人身依附性也更加突出,即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与黑社会组织犯罪较一般的犯罪集团具有更稳定的结构性、更严密的组织性与更严格的纪律性。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差异呢?其原因主要在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与黑社会组织具有较一般的犯罪集团更为严密的邦规会纪,以此来约束和限制一般的组织成员,逼迫他们对组织首要分子的俯首贴耳,言听计从。一旦有人敢于违反该组织的邦规会纪,或者不服从首要分子的指令,就可能受到残酷的纪律制裁。而这种纪律制裁,可以说都是以违法犯罪的手段来实施的:轻则是痛打一顿,中则是伤害致残,重则是杀害。如:四川宜宾锹绍伟黑社会性质组织制定的《员工手册》就规定:对出卖、背叛、损害组织利益,不服从命令者将处以割舌、挖眼、切指、断双手、断双腿等处罚,直至处死。 通过这样的邦规会纪的约束,使得组织成员一旦加入,便不得不服从组织的安排,去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其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必然以违法犯罪的手段对外进行非法的经济控制,可以称之为经济控制性。所谓非法的经济控制,是指这类犯罪组织以违法犯罪的手段对某一个行业或者某一个地区的经济进行垄断,以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与黑社会组织犯罪是较一般的犯罪集团层次和阶段更为高级的犯罪组织,它们已经不再满足于一般的犯罪集团那样的打打闹闹,冲冲杀杀,而是着力谋求经济利益,以增强组织的经济实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与黑社会组织这两种形式的犯罪组织所从事的不一定都是违法犯罪的经营活动,有时也可能从事的是合法的经营活动。它们往往以创办的某个企业或者某几个企业为依托,或者在合法经营活动的掩护下大肆进行非法的经营活动,将其他合法经营的竞争对手赶出该经营领域;或者以违法犯罪的手段来保障其非法的或者合法的经营活动。当它们在经济发展上遇到强有力的竞争对手时,则使用违法犯罪的手段来威胁、恐吓竞争对手,迫使其退出竞争;甚至使用暴力的手段来致伤、杀死竞争对手,彻底排除竞争对手,以保证自己在某一个行业或者某一个地区的经济垄断权,攫取巨额暴利。如:广东湛江雷州半岛叶汉林与黄新新两大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叶汉林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了一个主业为养殖鱼虾的镇,向养殖业主们征收保护费;而黄新新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则控制了另一个主业为热带水果的镇,向果农们征收黑税。后两大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争夺地盘而发生火拼。又如,黑龙江齐齐哈尔潘家长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潘本人垄断了全市的蔬菜批发市场,潘的把兄弟称王果品市场,而另一组织成员则控制了全市的钢材市场。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上述两个本质特征是紧密相联,相辅相成的。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与黑社会组织正是通过对其内部组织成员的严格人身控制,来达到对外部某个行业或者某个地区的强力的非法经济控制。由于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黑社会组织犯罪中,其内部成员受迫于首要分子的制约,不得不死心塌地为首要分子卖命,手段凶残而暴虐,迫使其他竞争对手不敢与之竞争,拱手让出市场,从而形成非法的经济垄断。另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与黑社会组织也正是通过对外部的经济形成的垄断与控制,积累了较雄厚的经济实力,使得其组织内部的成员具有较高程度的凝聚力。因为,尽管这些组织成员要受到组织纪律的约束和制裁,但是,毕竟在这个组织中,他们可以得到较高的经济收益,这样的经济收益较他们自己单干要高得多,并且,跟着组织作案的风险也要比他们个人单独作案小得多。即使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打击与惩罚,他们的家属还可以受到组织的照应而有着较好的生活保障。因而,才能使他们死心塌地、甘心情愿地接受组织纪律的约束。所以,正是因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与黑社会组织具有两个控制的本质特征,才使得这类犯罪组织较一般的犯罪集团具有更大的社会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
应当指出的是,尽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与黑社会组织犯罪均体现为两个控制的本质特征,但并非两者绝然相同。笔者认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黑社会组织犯罪作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发展的更高阶段,其两个控制的本质特征程度更高,即不仅对内部成员制定了更加严密的纪律加以约束与制裁,而且在对外控制方面,黑社会组织犯罪已经从单纯谋求对外的非法经济控制,转向谋求对外的非法社会控制,即其魔爪已经越出经济领域,而日益伸向政治、文化、宗教、科技等其他社会领域,其非法的社会影响力构成了对国家政权及对社会正常秩序的严重威胁。因之,黑社会组织犯罪的两个控制要比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更加严密,更加强力,因而,其对社会的威胁性与危害性也要更大。正是因为如此,才使我们必须采取果断的司法措施,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扼杀在萌芽之中,打早打小,不使其发展到最高阶段的黑社会组织犯罪,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威胁与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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