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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专家学者、律师、检察官研讨《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

时间:2010-11-28
用好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专家学者、律师、检察官研讨《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

时间:03-09  08:46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编者按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文中简称《规定》)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为充分理解认识这一《规定》的意义和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规定》,本报与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于3月4日联合举办了“保障律师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座谈会,现将与会专家学者、律师、检察官的发言整理综述如下,以飨读者。

             □会议主持 万 春

 

□策 划 徐建波 李国明

 

□文稿整理 尚晓宇

 

□图片摄影 周 立

     

      《规定》颁布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与价值

 

■提要:《规定》对于解决当前律师刑事辩护难、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加强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和制约都有积极的作用。

 

岳成(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规定》的颁布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是司法改革取得的又一大成就。《规定》虽然条文数目上不及以往司法解释和规定,但这是司法系统内部第一次以单独规定的形式充分赋予并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态度明朗,目的明确。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能够这样率先出台保障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的规定,给各个执法机关带了个好头。

 

宋英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规定》颁布对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在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保障并不十分完善,原因之一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保护不够重视。《规定》对检察环节中有关律师执业的保障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由于侦查、起诉是审判的基础,这个阶段的办案质量对审判将产生重大影响。在这个阶段保障律师权利,做到诉讼公正,对整个诉讼程序实现公正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陈国庆(高检院研究室副主任):保障律师充分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将有效加强对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外部监督和制约。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在刑事诉讼中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其重要职能就是对国家追诉活动进行监督,通过律师依法执业,参与检察机关办案环节,一方面为犯罪嫌疑人申诉主张、举证辩护,另一方面也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从而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进行制约。

 

当前刑事诉讼中律师执业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提要:《规定》下发后,在检察环节如会见难等问题逐步会得到解决。但要彻底解决律师阅卷难的问题,只有通过修改刑诉法,设立证据展示制度,才能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悉权。

 

李贵方(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长期面临的一些困难,如侦查阶段会见难、辩护律师阅卷难、取证难依然存在。同时,没有规定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证据材料。另外,虽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超过法定期限时,律师可以要求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但由于缺乏具体规范和措施,实际上还是难以落实,实践中也就难免再出现超期羁押问题。

 

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我觉得现在的羁押率太高,虽然这是关于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问题,但因为律师的权利实际上就是他所服务的当事人的权利,所以犯罪嫌疑人受羁押,当然影响到律师的执业。我认为,只要相应扩大取保候审的范围,律师会见难等问题也会得到缓解。

 

宋英辉:《规定》通过一系列的细化规定解决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律师执业方面存在的问题,但是,在检察环节的律师执业保障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会见的批准时间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5日内安排会见。由于没有对这种重大复杂案件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容易导致在实践中某些办案机关对“重大复杂”标准的滥用。另外,阅卷难的问题没有彻底解决。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带有行政色彩,这不利于更彻底地监督和制约检察人员的违法行为。因此,可以考虑将检察机关、检察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纳入诉讼程序,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杨矿生(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目前,法律对律师在刑诉中的执业权利作了一些基本规定,但执行起来仍然困难重重。有人说是司法机关的理解偏差问题,我不赞同这种说法。我认为主要还是接受或主动配合的问题,而不是理解问题。理解、接受、主动配合,这是三个不同层次的境界。很多机关或人员,目前仍停留在前两个层次,有的甚至在这两个层次上做得都不好。《规定》的出台,从检察院这个角度来说就达到了主动配合创造条件配合的境界。

 

李卫国(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我认为,检察机关和律师之间缺乏理解和沟通,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检察机关办案的纪律和规范,有的因缺乏宣传,导致部分律师不了解而产生负面影响。检察机关对律师违规、违纪现象缺乏畅通的沟通渠道,尤其是对外地律师辩护违规更缺乏有效沟通的渠道和反馈机制。这种缺乏理解和沟通影响了双方间的配合与协作。

 

 

温长军(北京东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检察官和律师的素质都有待提高,目前的状况还不能完全适应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据统计,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去年全年共办理刑事案件800余件,而其中有律师介入的只有40%。可见,我国的刑事辩护率是极低的。其中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双方人员的素质是影响刑事辩护率的一个重要因素。

 

陈国庆:这一文件的制定就是为了解决当前律师执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困难。我们认为这一文件下发后,在检察环节如会见难等问题逐步会得到解决。当前刑事诉讼中律师执业中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律师进行辩护不能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阅卷权是辩护律师最为重要的权利,其法理基础源于听审原则下被告人的请求资讯权。辩护律师享有知悉权,才能使之充分获悉有关资讯并决定和调整辩护方向。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而当前起诉后案卷存放在检察院,有关规定又明确律师在审判阶段只能到法院查阅材料。我们曾经设想,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辩护律师可以到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辩护律师也可向检察院提供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从而彻底解决律师阅卷难的问题。但由于在法律上没有明确依据,最终没有采取这种做法。现在看来,只能通过修改刑诉法,设立证据展示制度,才能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悉权。

 

如何理解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依法执业”

 

■提要:律师“依法执业”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律师的一切行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二是律师依法所享有的执业权利必须得到保障和实现。

 

张智辉(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既然是“依法”,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理解。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做的事情,律师做了,就是依法执业;法律禁止律师做的事情,律师做了,就是违法;法律既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律师应该根据法律的精神、执业的宗旨、职业道德来判断该不该做。

 

宋英辉:我认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主要有两层含义。首先,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律师有权以辩护人或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其次,律师以辩护人或代理人的身份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权利,禁止采用教唆、诱供等非法手段进行辩护或者代理活动。《规定》通过一系列的细化规定使律师权利的行使更具操作性,明确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使律师在检察阶段的相关权利得到贯彻和落实。

 

李贵方:律师依法执业包括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律师之行为、活动必须在法律规范之内,依法行事;二是律师依法所享有的执业权利必须得到保障和实现,否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很好地维护,《规定》对于第二个方面的内容有更重要、直接的现实意义。

 

刘桂明(《中国律师》杂志社主编):在《规定》中,我们欣慰地看到检察机关如何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我们更高兴地看到了检察机关的自我加压。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规定》对律师提出了新要求。即律师只有“依法职业”,才能得到合法保障,才能维护基本人权与司法公正。

 

如何促进并保障《规定》的贯彻落实

 

■提要:要贯彻落实好《规定》,一方面在于检察机关自身转变观念、严格执行;另一方面,律师界也应该加强自律和维权。

 

陈国庆:为保证这一规定的贯彻落实,我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对检察机关而言,检察人员应当转变观念,真正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正确处理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的关系,充分认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作用,要严格按照立法精神,认真贯彻执行高检院的这一规定。其次,应当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通过不断改革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第三,要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和合作,增进相互理解和支持。在检察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检察人员都有可能与律师进行工作联系,在工作和联系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有关事项,同时增进相互理解和支持,在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共同目标下加强合作,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最后,严肃执法纪律,严肃处理违法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有关法律和高检院这一规定,对律师的投诉认真进行审查,依法依纪追究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人员的责任。

 

杨矿生:《规定》的落实关键在检察机关自身的努力,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的努力。一方面要大力宣传,改变观念,从单纯打击犯罪转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从追求起诉成功率,向追求公正地行使权力,保证不办错案上转变。不仅形成检察机关,而且形成公、检、法整体对公正使用国家权力,对律师依法执业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予以重视。另一方面,在机构上要建立专门的监督审查机构,尤其是《规定》中赋予了律师投诉的权利,如果没有独立的专门机构负责,这一机制就不会发挥作用。

 

李卫国:作为基层检察院,为了更好落实《规定》,我认为不仅要结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加大干警认清律师执业权保障对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意义。还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检察官和律师的交流和沟通力度,增强双方的信任和理解。同时还要健全检察机关关于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另外,鉴于目前律师执业水平参差不齐,建议还要加强对律师行为的约束。

 

汪建成:要落实好《规定》不仅是检察机关单方面的问题,律师的行业管理部门也要负起责来,加强对律师队伍自身的管理和维权工作。我国律师业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律师的行业协会作用不大,没有具体的机构对律师的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和奖惩,也没有具体的机构在律师的权利受到侵犯后进行主动的维权。

 

刘桂明:概括地说,律师社会功能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取决于司法机关能否对自己的权力有效地自我约束(限权),取决于司法机关能否给予律师平等实现权利的手段和措施(平权),取决于社会公权能否有效地分割部分公权(分权),取决于律师维护基本人权的使命能否顺利实现和完成(人权)。通过此次最高检察机关的决心和行动,我们可以说,已经看到了这个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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