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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时间:2010-06-14
——对于未成年犯,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60%。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对于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危险来源的性质、程度、过当程度、过当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大小等情况确定从重的幅度。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一年以上三年内又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三年以上五年内又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70%。

 
———对于立功情节,应当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重大立功的,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70%,所犯罪行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 


———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以及被害方的接受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40%。 


    ———亲属之间发生的犯罪,应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程度、亲属关系、现有关系是否修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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