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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雯 杜明君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界限模糊的诈骗犯罪,其在司法实践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一直都是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物权法》实施后,合同欺诈行为逐年上升,合同欺诈行为犯罪化处理范围已明显过窄,刑罚手段未能发挥其对合同诈骗应有的预防和打击作用。 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构成犯罪关键要素的分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的理解。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所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包括本人对非法所得的意图占有,也包括为单位或者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意图占有。认定行骗者客观行为的真伪往往又要借助主观目的,致使有的案件陷个“循环论证”的尴尬,有些案件无法认定而只能按合同纠纷处理,导致对该罪查处有限。笔者认为在司法实务中,认定该罪时强化客观方面,弱化主观目的要件,在主观目的上将打击合同诈骗犯罪的范围予以拓宽。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合理界定。合同诈骗罪被刑法分则纳入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九节“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罪”,因此,该罪中所谓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市场秩序的。《物权法》正式实施后,对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权利的全面保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理解为包括所有书面形式的经济合同、民事合同。只要在具体案件中,利用合同形式诈骗,同时扰乱市场秩序的,均构成合同诈骗罪。 确定合同诈骗刑罚的基本原则 对合同诈骗刑事惩罚的基本原则,应当以经济制裁为主,以刑事处罚为辅。但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财产刑的适用还不到位,犯罪分子获得的经济利益往往大于成本。以经济制裁为主,以刑事处罚为辅的刑事惩罚原则,一方面顺应了轻刑化、提高财产刑适用率的国际潮流,另一方面也减少了行骗者预期的经济收益,起到刑罚打击与预防并重的作用。 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刑罚的打击与预防作用 由于与合同纠纷交叉界限过大,界定十分困难,公安部为防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在立案管辖问题上持“紧缩防线”政策,从而导致堵截条款形同虚设。合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以打破实践中因为上述原因造成的存在较大数量合同诈骗行为未予追究的局面。在打击范围扩大,加强经济制裁全面、严厉的基础上,对行骗者轻刑化,与国际刑罚趋势接轨,体现“宽”的刑事政策。应当适度把握刑事政策对合同诈骗犯罪现状调整的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铜山县检察院 铜山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