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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他人运货物,假币犯罪被处刑

时间:2010-03-08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运输假币罪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罚金两万元。

2008年下半年,陈某在从化市找到被告人马某,行后以印刷六合彩马报和假发票为名租赁厂房。陈某负责将印刷假币的原材料送到工厂,安排工人生活,交付厂房租金,并将印刷好的假币从厂里运走转交给下家。在交给下家之前,陈某租用刘某的二楼房间存放假币,并先后三次雇请刘某开车去从化制假工厂运输假币,每次付给刘某人民币500元为运费。

200811月,侦查人员在增城市将正在搬运假币的被告人陈某、李某,随后将刘某抓获,现场缴获用于运输假币的面包车一辆,在面包车上和二楼房间缴获面额20元的假人民币43箱共797900张,金额为15958000元,经鉴定均为假币。

刘某的家人聘请原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律师经过会见刘某本人,刘某认为其并不知情陈某叫其运输的是假币,是他带公安机关人员抓获马某的,也是他自己回家让公安机关抓获的。

根据刘某陈述及本律师阅卷后,本律师向广州市检察院出具了律师建议书,在法庭上出充分阐述了刘某对运输货物是假币不知情,刘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刘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某具有立功表现这一辩护意见,认定刘某犯运输假币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罚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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