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胡某某抢劫案:胡xx涉嫌抢劫一案一审辩护词

时间:2010-02-27
胡xx涉嫌抢劫一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李铁祥律师受胡xx父母之委托,为被告人胡xx提供刑事辩护。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证据材料,我们认为起诉书认定胡xx涉嫌抢劫罪不能成立,被告人胡xx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一、从行为人采取的行为方式分析,五名被告人采取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要件

在暴力程度上,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有区别。一般认为,抢劫罪的暴力程度高,捆绑、暴力胁迫,甚至杀害行为都包含于抢劫罪的暴力中,被害人陷于无援境地,除当场交付财物外,别无选择,否则甚至生命不保;而敲诈勒索罪是以暴力加害被害人或者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产等相威胁、要挟、逼迫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主要对被害人实施心理威胁,有的也直接采取轻微暴力手段。

本案中,五名被告人以及肖x、周x等7人对被害人严xx采取的手段:一是六个人围住;二是叫严xx蹲下;三是把严xx拖到一边,说拿钱解决问题。在本案中五名被告人采取的暴力是极其轻微的(严xx本人身上没有任何伤害),主要是这种人多势众的阵势使被害人产生了心理威胁,这种威胁指向的是人身暴力性的威胁内容。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中“威胁”内容,而不具有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程度,

二、从被害人的心理反映程度上,本案符合敲诈勒索罪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的法律特征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非法公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

而在抢劫罪中,被害人是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这一法律特征的。

在本案中,严xx在五名被告人加肖x、周x等7人的威胁逼迫下,产生了恐惧心理。严xx陈述:“他们人多,并做出要打我的样子,我怕挨打,我心想他们当中有我认识的人,我只要不挨打,我还能找到他们”,由此可见,严xx基于对方人多势众,害怕挨打,而将自己的手机和60元现金“自愿”交给被告人一伙。这一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中的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自愿”交付财物的法律特征。

三、是否具有“事出有因”也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情节区别

敲诈勒索罪中,具有“事出有因”的法律特征,这个“因”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构的,总之是有“前因”关联的。

在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编造一些借口或理由,来对受害人进行敲诈,以获取财物。而在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不需编造任何理由或借口,直接劫取财物。本案中杨xx等被告人是以严xx抢了杨明波的女朋友为由头找被害人严xx索要财物,即使有其它证人证明并非是杨xx的女朋友,但当时除杨xx除外,胡xx等其它被告是确信:严xx抢了杨xx的女朋友,这一事实是真实的。起诉书也认定七人预谋向被害人严东军是“非法索要财物”,由此可见,也符合敲诈勒索罪中“敲诈”钱财索取财物的法律特征。

四、公诉机关认为该案中因符合“两个当场“所以应认定为抢劫罪,这是无法律依据的。

辩护人认为这是对两罪名的区分的误解。敲诈勒索罪中财物也可当场取得(也可事后取得),实施威胁行为也可以当场实施。当敲诈勒索案件中发生“两个当场”时,是否一概认定为抢劫罪,我们认为不能千篇一律套用。我们必须从行为人的暴力、威胁程度是否有严重性、紧迫性、被害人当时是否恐惧心理、取得财物的方式等来区分二罪。第一、从暴力程度来分析:被害人的推、搡等行为,并未对被害人的健康权造成损伤,被害人且尚有部分自主权,被害人当时所受到的暴力并不具有严重性紧迫性。第二,被害人当时产生恐惧心理,受害人是因为怕挨打,自己掏出钱、手机等交到被告人手中。第三,从取得财物的交付方式上看,是被害人怕挨打而“自愿”交付财物。杨xx、胡xx、周xx的供述:那名男青年没有办法就自己把手机、60元现金,身份证拿出来。而且被害人严xx陈述:我就把腰间的手机掏出来,还有口袋里60元现金和身份证。由此可见,该案中是被告人采取以人身相威胁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自愿”处分财物。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秀伦犯抢劫罪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五、对于被告人的量刑,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本案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且其他被告人皆是刚成年的青年,,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教育为主,刑罪为辅的刑法精神给他们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2、本案涉案金额小,犯罪轻节轻微,犯罪手段一般,被害人的财物已追回,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已得到弥补,社会危害性小。

3、被告人属于偶犯和初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罪行,悔罪态度好。希望法庭能从挽救,教育失足青少年的角度出发,从轻处罚。

4、被告人胡秀伦自踏入社会,一贯表现良好,从事合法打工,遵纪守法,确因一时糊涂而触犯刑法。

5、一审法庭实行的普通程序简化审,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上以观点,恳请法庭依法能给予被告人胡xx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或拘役。

 

 辩护人:宜昌市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李铁祥律师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