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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

时间:2010-02-04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代为保管是指受委托而占有。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不能成为委托物侵占的对象。
(2)侵占行为:将自己暂时占有的他人财物不法转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或者以财物的所有人自居,享受财物的所有权的内容,实现其不法所有的意图。侵占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表达的是一个含义: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
(3)遗忘物是指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埋藏物是埋于地下或者藏于他物之中的,他人(包括国家、单位)所有但并未占有,偶然由行为人发现的财物。
(4)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别。
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委托物侵占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所以,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
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被害人,使其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非法占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行为人接受委托代为保管他人财物,非法将财物占为己有后,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为人的返还义务的,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仅成立侵占罪。
(5)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如果侵占的是国家所有的财物,则应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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