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结构图
审判席
书记员
公诉人 辩护人
书记员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被害人 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致害人
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
开庭步骤
宣布开庭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评议和宣判
宣布开庭 | 审判长查明当事人的情况,宣布合议庭组成和告知诉讼权利。(刑诉法第154条) | ||
法庭调查 | 总顺序: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讯问、询问被告人 询问被害人 询问证人、鉴定人 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笔录 | ||
法庭调查的原则:先控方、后辩方;先人证,后物证 | |||
发问被告人的规则:除书记员以外都可以发问,但是除公诉人外;其他人发问需经审判长许可。(刑诉法第155条) | |||
对人证的调查:(刑诉法第156条、《高法解释》第146-149条) ①询问证人、鉴定人的顺序(谁提请通知的,谁先问) ②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有其他原因的。 ③询问证人的规则:单独询问、证人不能旁听案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 | |||
对物证的调查: 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出说明;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和辩论。(刑诉法第157条) | |||
法庭调查权:调查核实证据;无搜查权,可以通知控辩双方到场。(《高法解释》第153、154条) | |||
新证据问题 | 控方出示证据目录之外的新证据 | 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高法解释》第155条) | |
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 | 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高法解释》第156条) | ||
法庭辩论 | ①范围:证据、事实、法律 ②原则:先控方、后辩方 ③发现新事实的处理:有必要时,可以恢复法庭调查 | ||
被告人最后陈述 | ①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是不可剥夺的权利、不可由他人代替行使; ②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③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高法解释》168条) | ||
评议 和 宣判 | ①评议一律不公开 ②宣判公开,分当庭宣判、定期宣判 ③判决种类 A、有罪判决、无罪判决 B、变更罪名(判决事实应与起诉事实必须一致) C、法院发现检察院没有起诉的新事实,不能直接判决,应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起诉。(《高法解释》第178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