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理由成立的,应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抗诉请求后五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