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疑罪从无”,就是指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
以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秉承“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原则,造成不少冤假错案,比如轰动全国的佘祥林杀妻案。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侦查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以2次为限;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到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出现上述这几种情况,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检察院阶段的存疑不起诉――疑罪从无。到了审判阶段,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这是审判阶段的疑罪从无。
另外,我国刑事立法还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总之,我国刑事立法虽没有明确“无罪推定”原则,但已从上述立法中体现出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体现出我国法治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