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辩 护 词
审判员:
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军峰之弟王志峰的委托,指派本辩护人出庭为王军峰辩护,通过查阅案卷、会见王军峰和必要的调查,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军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的指控不能成立。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景建胜和王军峰供述及辩解能够证明王军峰没有购买赃车的故意,不明知景建胜出卖的是赃车。
1、从交易的地点看,买卖行为发生在景建胜家门口,不是不特定地点的秘密交易[卷宗94页、95页、101页104页];
2、从交易的过程看,王军峰同战友闫申兵在冯张村满村的询问和打听二手车【卷宗101页、104页、109页】,见到景建胜后,王军峰并没有隐瞒自己的身份,说明是自家用,并且让景建胜出具了售车证明【卷宗147页】;
3、从交易的价格看,12000元与车的实际价值(市场价格)是相当的,虽然评估部门估价19000余元,但由于该车是黑车(没有手续),又是旧车,真正的市场价是比较低的,扣除一下购置税等税费,它的市场价格也就是12000元左右,12000元并不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据说,该车的失主领回车后就10000元卖与了他人;
4、从交易的时间看,虽然是晚上,但目的是为了躲避交警的查车【卷宗95页、109页】,不是为了秘密交易,王军峰将车开回后,直接放到郭村(失主所在的村子)村口夜市摊上吃饭【卷宗110页】,也能够证明他不知道是赃车,也不怕别人知道;
5、从交易车的特征看,是整车交易,没有经过改头换面、防止他人认出;
6、从交易的数量看,只购买了一辆,不是几辆;
7、从交易的目的看,是购买自用,不是收购转手倒卖【卷宗109页】;
8、从交易的结果看,王军峰也问过车的来源和手续,该车上当时还有一块牌照(景说是洪洞的),作为农用车大部分人是不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的,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黑车【卷宗109页】,在夜市摊主的提醒下【卷宗110页】,王军峰怀疑该车的来路不正时,立即决定第二天退车(退回车款9000元),并托人寻找失主【见辩护人提供的吴志红、陆四全的两份证明】。
二、王军峰购买赃车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应以犯罪论。
1、从王军峰打听、买车、找失主、退车的行为、过程和金额看,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2、从尧都区刑警九队为王军峰追回3000元退车损失并发还给王军峰看【卷宗152页】,尧都区公安部门并不认为王军峰构成犯罪,否则还应当追缴王军峰退车所得的9000元车款;
3、从王军峰怀疑该车有问题时,通过其弟王志峰到尧都区尧庙镇郭村找熟人朋友吴志红打听到失主陆四全,失主辨认后及时与尧都区刑警九队联系,为破案提供了线索【见辩护人提供的两份证明】。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军峰主观上没有购买赃车的故意,也不明知该车是赃车,已尽了审查的义务;客观上购买赃车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积极寻找失主并为破案提供了线索,不应以犯罪论处。请求洪洞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军峰无罪!
谢谢审判员!
辩护人 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贾海龙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