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公司、企业未经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备案而对外销售发行的代币券,不属刑法规定的“有价票证”,行为人伪造并出售上述代币券,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宜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论处。本案的评析,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情简介】 2003年年底,被告人李宏伟在担任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前台接待员时,见该公司对外发售的票额为人民币一百元的健身券可重复使用,遂产生印制假券谋取私利的想法。随后,李宏伟找到被告人沈宇,谎称舒适堡公司老板要印制健身券,并向沈宇提供其私自截留的健身券作为样本,委托沈宇印制了假券1万张。后李宏伟经与被告人吴凌娜共谋,由吴凌娜在亿贝易趣网站上销售上述假券。2004年3、4月间,李宏伟又通过沈宇印制假券2万张。2004年9月,李宏伟将其先后两次印制假券并通过网上销售的真相告知了沈宇,李、沈两人经商议后,继续印制假券并由沈宇对外销售,所得钱款由两人均分。李宏伟还在亿贝易趣网站上为沈宇注册了用于销售假券的用户名及联系方法。后舒适堡公司发现健身券的编号明显超过其对外发放的健身券数量时,才告案发。经查实,3名被告人共计向10名被害人销售假券26,000余张,非法获利177,5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等条款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宏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沈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吴凌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判决后,3名被告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在二审期间,3名被告人又先后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故准予被告人李宏伟、沈宇、吴凌娜撤回上诉。 【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3名被告人伪造、倒卖的健身券是否属刑法第227条规定的“有价票证”?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3名被告人的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构成要件,属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诈骗罪定罪处刑。 辩护人则认为本案被告人属法条竞合犯,应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处罚。 一、本案的代币券不属“有价票证”,三被告人构成诈骗罪 从侵犯的同类客体来看,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行为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27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该罪被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而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犯罪。诈骗罪被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本案被告人伪造、倒卖代币券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舒适堡公司及被害人的财产利益,不属于扰乱市场秩序。因舒适堡公司发售的健身券,其实质是个别公司、企业的商业行为,不象“车票、船票、邮票”等影响整个市场秩序。企业发售代币券虽然在国外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商业经营手段,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代币券的发售扰乱了经济管理秩序。国家有关部门曾三令五申,禁止商业代币券的发售。如果我们将这些商业代币券确认为刑法上的“有价票证”,则不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 从侵犯的直接客体来看,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票证的管理制度,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结合本案,李宏伟等人将伪造的舒适堡公司健身券销售给各被害人,其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财产。显然,李宏伟等人的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应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不是国家对有价票证的管理制度。 从犯罪的对象看。我国刑法第227条规定的有价票证是指“车票、船票、邮票或其他有价票证”。通过该条款所明确列举的3类有价票证,可以得出“其他有价票证”所应具备的基本特性,即要求票证是影响国计民生和市场大局的,并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销售发行的。本案中,舒适堡公司销售的健身券,仅是该公司的商业行为,并不具有上述基本特征。因此,该健身券不能认定为我国刑法第227条规定的“其他有价票证”。 据此,本案三名被告人伪造并销售商业代币券,骗取数额巨大的公私钱财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行为不属“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犯是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想象竞合犯,通常认为是实质的数罪,只是在处理时作为一罪,从一重处断。如某甲为杀害某乙,将炸药包放在乙睡的床下,并在夜晚引爆,致使乙被炸死,同时乙家中3人被炸伤,乙及邻居房屋被炸塌。而本案如前所述,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伪造、倒卖舒适堡公司健身券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依照我国刑法仅触犯了诈骗一罪,而不是实质上数罪。因此,公诉机关的结论正确,但理由不成立。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属“想象竞合”。 三、本案被告人行为也不属“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法律的交叉规定,以致同时违反数个法律条文,但仅应适用其中一条,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况。适用原则大致有特别关系,即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吸收关系,即全部法吸收部分法和实害法吸收危险法。 如前所述,舒适堡公司的健身券不能被认定为刑法第227条规定的“有价票证”,李宏伟等人的行为,依我国刑法构成诈骗罪,故本案不存在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和诈骗罪之间法条竞合的问题,也不存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条选择适用问题。因此,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法条竞合,应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定罪处罚的观点和理由,均不能成立。 【附录】 编写人:刘晨 刑二庭助理审判员 裁判文书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刑终字第755号 合议庭:潘玉鸣、王奕、胡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