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③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④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b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②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b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c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b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 3)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 4)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②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 5)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 6)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 7)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167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予追诉。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 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②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③造成恶劣影响的。
( 9)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②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③造成恶劣影响的。
( 10)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②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③造成恶劣影响的。
( 11)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 1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 13)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 1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②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③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十五)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刑法第 186条第1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②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16)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2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②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17)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②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18)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②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19)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 20)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②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21)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②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22)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 23)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 24)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25)偷税案(刑法第201条)
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②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 2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 27)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6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 28)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 29)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8条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 3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1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 3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2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 3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3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 33)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4款)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 34)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②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九万元以上的;
③个人假冒两种以上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④单位假冒两种以上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九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⑤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⑥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⑦造成恶劣影响的。
⑧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3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 35)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
③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④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⑤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⑥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36)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②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37)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②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③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④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38)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②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③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 39)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 40)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②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③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③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②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41)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②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③造成恶劣影响的。
( 42)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 43)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 44)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②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③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上述追诉标准中,“在……以上的”包括本数;“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和流通纪念币,凡是没有标明货币名称的都是人民币。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