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圈套 国家犯罪 伤天害理 于心何忍
前两天我接待了一桩运输毒品案两被告人的亲属,两被告是亲姐夫与小舅子的关系,我从他们的一审判决书,看到一审辩护的滕律师有“特勤引诱”的辩护意见,但又语焉不详,今天我与滕律师为某一盗窃案的被告人出庭辩护,开庭前,我与这个律师聊起了这个运输毒品案中“特勤引诱”的问题。
据滕律师介绍,这两个被告人从不涉毒,无前科无劣迹,长久以来都是从事小货车运输,无生意的时候,与其他车主一样都是将车停放在白云区的货运车场,等待生意上门。
今年初一天,经常混迹于车场的他们眼熟的一个中年人罗某,打电话联系二人,要二人为其从某物流公司提货送到相距几公里的目的地,货物是从昆明发运来的20个豆粕,罗某收货后只取其中一个豆粕,运费是另19个豆粕外加100元。
二被告人按照罗某交待的时间和地点到物流公司取货装车,刚一驶出物流公司大门就被缉毒警察抓获。
二人很老实地交待,做这笔生意时虽然罗某没有明确告知是毒品,但其实已经怀疑运输的可能是毒品,由于没有生意可做,没有考虑到后果的严重性,才做了这桩蠢事。
经警方从其中一个豆粕中提取,并鉴定内藏海洛因340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人各15年有期徒刑。
这个案件中有明显的特勤引诱的嫌疑,这个特勤就是货主罗某,滕律师说。因为,缉毒警察能够有这么准确的情报,将二被告人人赃并获,除了罗某自己提供线索外,不可能有其他来源。我对滕律师说“这不一定吧?”,腾律师接着说:“缉毒警察抓获二被告人后,本来可以顺藤摸瓜抓获老罗的,但是不可思异的竟然中断这一工作,让老罗逍遥法外。特别是在法庭上,公诉人宣称案件来源是群众举报,但又不能说明是怎样举报的,更无公安机关接受举报的任何记录。”
由于我还没有深入这个案件,对滕律师的说法我不敢肯定,但是我认为他的说法(怀疑)是有根据的,在法庭上辩护律师已经提出了这样的质疑,公诉人就应该向法庭提供案件来源的证据,并以这样的证据来证明本案不是警察圈套,老罗不是警方的特勤。在公诉人不做到这一点的情况下,我也会认定为这就是一个警察圈套。
这样的警察圈套说明了什么呢?
我问滕律师,你既然认定是特勤引诱,是不是作的无罪辩护呢?他说他作的是罪轻辩护。我说,如果能够认定这是一个警察圈套,我就会作无罪辩护,被告人应当依法宣判无罪。
毒品犯罪是一种对社会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世界各国在侦破毒品犯罪时都会使用“特勤引诱”,也就是通常说的“警察圈套”,但是警察圈套的使用一定要限制在打击犯罪上,而不能用于制造犯罪。比如已经侦查到犯罪嫌疑人可能持有毒品,为了“钓”出毒品,证明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行为,警方就会使用线人,也就是特勤,佯装成买主向其购买毒品,在毒品暴露后将毒犯抓获。这样的警察圈套之所以会被司法机关认可,原因有二:一是犯罪嫌疑人本身已经具有了犯意,警察只是使其犯意暴露出来,并非是警察的圈套促使其产生的犯意。使用这样的警察圈套可以令嫌疑人的行为限制在警方的控制之中,从而减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巨大,不使用警察圈套又很难侦破。因此尽管“警察圈套”在合法性上有一定的瑕疵,但是仍然在世界各国的警察中通行,而不被认定为无效。
但是,就上述二被告人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双双判刑十五年的案件中,警方使用的警察圈套则是违法的,依法不能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罪行成立,因为制造犯罪的是国家。
二被告人从不涉毒,有正当的职业,由于生意不好,经不住轻松可得的“运费”的诱惑,思想上麻痹,也可以说是二人有侥幸心理,但是,他们实施非法运输毒品的犯意是如何产生的呢?是老罗引诱而产生的。老罗是警方安排的特勤,也就是说警方是犯意的提起者,并且安排了二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很明显,这是警方利用了常人均有的“贪财逐利”的心理,陷人入罪,是代表国家的公安机关制造的犯罪。
这样的“警察圈套”与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宗旨相悖,因此是违法的。
正是这样的“警察圈套”将两个原本老实做人的被告人制造成了罪犯,双双获刑15年,人生能有几个十五年啊,二被告人,上有老下有小,两个家庭也许从此就生活在苦难之中。
请问制造这个圈套的警察们,你们伤天害理,于心何忍?
2009-9-16周立新于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