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期限 | 一次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 从把人带到指定地点起算 | ||||||||||
不含路上时间 | ||||||||||||
不得以连续拘传形式变相羁押(目前无拘传间隔时间规定) | ||||||||||||
讯问结束后应当由被拘传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拒绝填写的要注明),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依法放回 | ||||||||||||
取保候审期限 |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不计入办案期限 | ||||||||||
监视居住期限 |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
公安机关拘留期 限 | 10日 | 公安机关拘留后3日内提请批准逮捕 | +检察院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审查批捕决定【只有两种决定:批准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 | |||||||||
14日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日(即最长7) | |||||||||||
37日 | 流窜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即最长30日) | |||||||||||
A.流窜作案 | 指跨市县管辖范围内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县市连续作案 | |||||||||||
B.多次作案 | 指3次以上作案 | |||||||||||
C.结伙作案 | 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 |||||||||||
检察院拘留期限 | 10日 | 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 | ||||||||||
14日 | 特殊情况决定逮捕时间可以延长1-4日【即最长14日】 | |||||||||||
侦查羁押期限 最长7个月 |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不含拘留期限】至侦查终结的期限 | |||||||||||
侦查羁押期限最长7个月=一般羁押期限2个月+案情复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延长2个月+"四类"案件可能判处10年以上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 | ||||||||||||
①【一般】羁押期限 | 不得超过2个月 | |||||||||||
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 | 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 |||||||||||
③"四类"重大复杂案件 | 在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 |||||||||||
A.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 | ||||||||||||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 ||||||||||||
B.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 ||||||||||||
C.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 ||||||||||||
D.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 | ||||||||||||
侦查羁押期限可能突破7个月(四种案件) | 1.特殊延期审理案件 |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 ||||||||||
2.发现另有重要罪行 | A.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
B.检察院“另有重要罪行”认定 | ①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 | |||||||||||
②或者与逮捕时同种的,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 ||||||||||||
C.[公安机关规定]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报县级以上分管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和报原批捕的检察院备案 | 公安机关羁押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决定 | |||||||||||
不再报请检察院批准 | ||||||||||||
须报检察院备案 | ||||||||||||
3.身份不明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 |||||||||||
4.精神病鉴定 |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 |||||||||||
审查起诉期限 | 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 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 ||||||||||
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审查起诉部门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 ||||||||||||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
补充侦查期限 (以二次为限)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 |||||||||||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 ||||||||||||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自诉一、二审审判期限 | ||||||||||||
1.被告人被羁押 | A.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 | |||||||||||
B.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即可以延长半个月,最多1个月半】。 | ||||||||||||
C.“四类”案件经省高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最多2个月半】。 | ||||||||||||
2.被告人未被羁押 | A.应当在立案后4个月内宣判 | |||||||||||
B.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本案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3个月 |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在20日内审结。 | ||||||||||||
再审案件的审限 | A.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 | 3个月内审结 | ||||||||||
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 ||||||||||||
B.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决定 | ||||||||||||
备 注 | ||||||||||||
审限起算 | 一般应当从受理之日起算[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期限应计入审限] | |||||||||||
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应当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算审限 | ||||||||||||
重新计算审限 |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的案件,重新计算审限。 | |||||||||||
不计入审限 | 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 | |||||||||||
另行委托或指定辩护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至第10日止的准备辩护的时间 | ||||||||||||
延期审理期间、中止审理期间 |
刑事案件的一般办案期限=刑事拘留(14)+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一审审限(1个月)+二审审限(1个月)=5个月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