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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和解方式处理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9-04-02
案由:陈以仙故意伤害案
    公诉机关: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2006年10月1日晚,陈以仙与老乡在一起吃饭时,陈以仙拿酒来到邻桌向另一名老乡方某敬酒,双方因为敬酒的礼数问题发生争执,竟然打了起来。陈以仙一气之下跑到饭店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跑出来,将方某砍成轻伤。
    香洲区检察院于2007年2月8日受理此案,考虑到当事人双方都是老乡,相互之间并无深仇大恨,双方是因为敬酒发生的争执,陈以仙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陈以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也表示愿意赔偿,本案具备刑事和解的条件。公诉人本着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法制教育,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前提下,促成陈以仙向对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深表悔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处理结果:香洲区检察院仅花了40天时间,于2007年3月19日对陈以仙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点评: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后,国家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其目的是要恢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珠海市检察机关制定了《适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因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真心悔过等方式能得到被害人的原谅,并达成和解协议,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从宽处理。具体方式就是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建议法院从轻判处。陈以仙故意伤害案能够在短时间内以和解结案,正是香洲区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积极适用刑事和解,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的有益探索。

 


    为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同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的一项司法活动。
刑事和解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和法院判决宣告前的各个诉讼阶段。
    二、刑事和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严格依法的原则;
    2、公平、公正原则;
    3、当事人自愿原则;
    4、不损害国家、集体、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原则。
    三、本意见所称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案件。
    适用本意见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自然人;
    2、案件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认全部犯罪事实;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过,且系初犯。
    四、共同犯罪案件,被害人与部分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应予以认可,但须同时告知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有多名被害人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与全体被害人之间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五、对于符合刑事和解规定情形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可以依照刑事和解规定的方式达成刑事和解的同时,应当制作《刑事案件和解告知书》,并送达相关当事人。
    六、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过,并且已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得到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谅解;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赔偿、补偿等事项协商一致,且形成合法、有效的书面刑事和解协议;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实际履行刑事和解协议或已提供有效履行担保。
    七、通过以下方式达成的书面刑事和解协议,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真实有效,且不违背当事人意志的,承认其效力:
    1、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2、双方近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之间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的;
    3、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相关单位、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
    八、公安机关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不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作出不提请批准逮捕的决定;已经批准逮捕的,可以依法改变强制措施。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并随案移送刑事和解的相关材料。
    对于通过刑事和解作出不提请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应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人民检察院备案:1、立案决定书;2、案件基本犯罪事实与从宽处理的理由;3、刑事和解协议书复印件;4、强制措施情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决定不当的,应当在七日内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九、人民检察院对于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分别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对于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将刑事和解的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十、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和解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刑事和解的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复议、复核。
    十一、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和解决定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的,应将刑事和解的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起抗诉。
    十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加强内部的监督制约,防止刑事和解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


  附: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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