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常遇到当事人犯罪后,用所获赃款清偿了其与他人的合法债务的情况。对此还债之赃款应否追缴,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其与他人形成的合法债务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即使还债所用是赃款,追赃也会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应收缴。律师认为应当追缴,理由如下:
(一)有些人用赃款还债是其犯罪动机之一。如王某,久欠巨款无力偿还,债权人催索下,他便产生了图财害命的动机。此后,用所获赃款偿还了债务。对王犯还债之赃款,如不予追缴,不仅使其有空子可钻,也不利于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
(二)保护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是刑法目的之一。
积极追缴赃款,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办案措施。在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不法侵犯后,司法机关就有责任追缴赃款,挽回被害人追到的财产损失。追缴还债之赃款,也是办案人员的法定职责。
(三)追缴还债赃款,谈不上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涉案人与他人的债权债务如系合法,法律当然要予以保护。这种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还债之赃款被收缴而化为乌有。案犯用赃款还债,是由于其对债权人有还债义务,其目的是为取消这种义务。但以赃还债,是建立在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实现的。法律只能保护正当合法的经济关系,借违法犯罪所获赃款来逃避自己还债的义务,消灭业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上是非法的,不能受到保护。民法原理认为,财处分权是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上的。案犯对赃款不具所有权,他当然没有用其还债的处分权。向债权人追回赃款发还失主,也是对被犯罪非法变更了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恢复,恢复到未被侵犯时的状态。这对刑事被害人来说,恢复了其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占有权;对债权人来说,则恢复了其要求还债的权利;对案犯来说,则仍需承担还债的义务。追回还债赃款,并没有损害债权人的经济利益,更没有侵犯其民事权利。
办案实践中,对案犯还债之款是否确系赃款,一定要查证属实,视具体情况处理。绝不能任意追缴。如案犯的合法财产已足以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则可不必再向债权人回赃款了。因货币系种类物,有其可替性,这样做简化了程序。
(四)用赃款还债与将赃物出卖,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用赃款还债之前案犯即与他,人存在债务关系,其目的是消灭这种法律关系。而将赃物卖给他人所形成的买卖关系,是在买卖赃物成交时形成的,其目的是得到货币,而买主相应地付出了一定数量货币的代价。买主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其主观上是无过错的。如将善意取得的买主所购得之赃物无偿追缴,无疑会使买主遭受损失,这是不适当的。法律既要保护失主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无辜者的合法利益。正基于此,高检、公安部、财政部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在办案中,已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脏物,应酌情追缴,具体追缴办法应按该规定执行。如赃物已被用来抵债,这与用赃款还债的情况一样,对抵债之赃应无偿追缴,发还失主,对于案犯与债权人之间合法的债务关系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