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情节是进行量刑建议应当考虑的重要内容,是影响量刑建议公正性和准确率的重要因素,检察机关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情节的适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也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对量刑建议中,犯罪情节的具体适用进行一些探讨。
一、量刑建议中多功能量刑情节的功能选择
多功能量刑情节是指对法定的量刑情节中,有两种以上的功能,可选择性的适用的情节。如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些情节分别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功能,但在具体案件中,则只能发挥其中某一项作用,或者从轻,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能同时适用。这就要求在量刑建议实践中,检察人员正确认识选择型情节的作用,那么,在量刑建议中,如何从多种功能的情节中正确选择适用,以保证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呢,律师认为:第一、可根据量刑情节的排列顺序选择,刑法对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都有一定的排列顺序,一般是从严到宽,如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也有的从宽到严,如刑法第二十四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顺序前后不同,体现了立法者对应先适用何者的本意。实践中,一般应首先选择前者,当该功能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不适应时,可依次选择后几项功能。以从犯为例,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实践中,可先考虑从轻处罚,提出量刑建议,当从轻处罚的量刑,仍然还重于其犯罪时,则可选择减轻处罚。如判断可定罪的而无需判处刑罚时,则可选择免除处罚
第二、可根据量刑情节本身的轻重选择,比如,同是犯罪未遂,还可分为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和未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造成危害后果的未遂和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未遂,这些分类反映了未遂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显然应当区别对待,而不能一视同仁。也就是说,考虑犯罪情节的不同,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是适用从轻情节,还是适用减轻情节,应有所选择,不能一概而论。否则,将影响量刑建议的准确性。
第三、可根据案件本身的特点选择。刑事案件本身是千差万别的,这就要求我们在量刑建议实践中,不能机械使用,死守教条,而应当根据案件 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比如,一个人盗窃四万五千元,应当判处九年以上的刑罚,而其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我们如何选择呢,如果我们选择减轻处罚,提出以三年以下量刑的建议,虽符合法律规定,但极有可能不被法院接受。选择从轻处罚的建议,则会取得良好的效果。再如,一个人盗窃一万元,应当判处三年有其徒刑。同样其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如果我们选择了从轻的建议,就会发现,在法定刑幅度内,无法从轻,而选择了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则极可能被法院采纳。因此,根据法定情节的功能选择,只能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结合量刑实践。灵活运用。
二、量刑建议中法定情节的具体适用
我国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幅度之内,判处刑罚。但是,在实践中,从重、从轻如何界定,量刑幅度如何掌握,则往往认识不同,适用的尺度也不一致,从而导致量刑畸重、畸轻的现象。影响了刑事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我们认为,犯罪的从重、从轻情节,都是对犯罪分子没有适用该情节就判处的刑罚而言的,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先不考虑犯罪分子的从轻、从重情节,先就其犯罪情节评定出应判处的刑罚,然后再根据其法定情节,在该刑罚基准,提出略重或略轻的量刑建议。
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是,在实践中,减轻处罚的具体适用有很大的分歧,有人认为,减轻处罚就是在法定刑以下减一档处刑。比如,盗窃罪,有三种量刑幅度,三年以下、三至十年、十处以上至无期徒刑甚至可以判处死刑。当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应当在十年以上量刑,适用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在三至十年幅度内量刑。但也有人认为,减轻处罚没有限制,可以减轻一档量刑,也可以减两楼甚至三档量刑。我们认为,减轻处罚,应当在低一档的幅度内量刑,而不能随意减轻。因此,在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减低一楼的幅度内提出量刑建议。
三、酌定量刑情节在量刑建议中有适用
在当前的量刑建议实践中,很多人对法定情节考虑充分,而对酌定的量刑情节考虑较少,因为,酌定量刑情节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而是司法人员根据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做出的经验总结。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较难掌握。但是,我们认为,量刑建议是以提出相对确定刑为目标的,或许目前,考虑量刑的酌定情节未必能得到法院的认何,但是,我们通过法定情节及酌定情节的综合考虑,提出我们的量刑建议,才是公正的,合理的,不然的话,我们的量刑建议就不全面,不客观。因为,第一、酌定量刑情节也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规定判处。其中的情节应理解为犯罪的各种情节,包括酌定情节。第二、酌定情节和法定情节一样,对量刑有影响作用,在实践中,法定情节固然是司法人员重点考虑的因素,但,考虑到案件的客观情况,真正做到罚当其罪,酌定情节对司法人员确定刑罚也有一定的辅助性影响。尤其是我们在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审时,被告人的认定态度这一酌定情节,更是对量刑有着重要作用。
四、量刑情节冲突的解决
量刑情节的冲突,是指在同一个刑事案件中,既有从重情节,又有从轻情节,二者在功能作用上存在冲突。由于案件千差万别,量刑情节复杂多样,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但对此究竟如何处理,我国目前尚无法律规定,也无立法解释。因此,在理论界,对情节冲突的处理,产生了不同的观点,有整体综合判断说,绝对抵消说,相对抵消说,优势情节适用说等。我们认为,对于量刑情节的冲突,应当是综合判断,相对抵消。在具体的量刑建议中,普遍的做法是以积分制判定建议刑,犯罪的情节,在量刑建议中,具有一定的分值,根据刑法的规定,法定的情节有应当从轻、减轻的,也有可能从轻、减轻的,也有应当从重的,对于这些情节冲突,如果机械的相互抵消,则可能出现量刑建议分值失衡的情况,从而使量刑建议无所适从。因此,我们认为,对案件的法定情节、酌定情节全面审度,相对抵消,综合平衡,最后得出一个适当的建议值,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