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规范研究的角度出发,在现行法制背景下,被刑事拘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很难获得无罪释放的机会的。所谓“进门三分罪”,不仅管教人员有这种错误看法,很多犯罪嫌疑人自己也有这种错误认识。从实证研究的角度,本律师最近就有三起案件,被告人被无罪释放。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在现存的法制框架内合法运作,被告人是完全有机会获得无罪释放的。
被告人渴望得到无罪释放,好的律师会从案件中挖掘无罪辩护的理由从而进行有力度的无罪辩护,最后取得被告人无罪释放的良好效果。作为辩护律师若能无罪辩护成功,使本来无罪的人重获自由,是律师竭力追求的目标。在不具备无罪辩护条件的前提下,权衡有罪辩护和无罪辩护的利弊,选择强辩无罪,是知其不可为而为之,虽然矫枉过正,亦可以达到减轻或者从轻的辩护目的。
本律师最近无罪辩护成功的三起案件分别是王X涉嫌绑架罪、李X涉嫌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张X涉嫌票据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一旦罪名成立,王X和张X将面临十年以上的监禁,李X的刑期也在三年至十年之间。本律师认为王X缺乏向受害人索取财物的犯罪主观故意;李X案件中仅有受害人陈述,证据严重不足;张X与受害人之间实为经济纠纷,虽然张X开具了远期空头支票,但该支票的作用仅为质押,不是支付。律师辩护的艰辛和复杂不足与外人道,在拙作《律师博客的困境》中已经有所感悟,这里,仅对本律师这三起案件及之前无罪辩护的经验做一个抽象的总结。
从犯罪构成理论出发作无罪辩护
从《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切入,对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任何犯罪必须同时具有适格的犯罪主体、犯罪的故意和过失、侵犯了法律保护的犯罪客体,而且具有犯罪的客观行为,才可以认定犯罪成立,否则可作无罪辩护。这里辩护的关键,是论证犯罪要件的缺失。
从《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切入,对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任何犯罪必须同时具有适格的犯罪主体、犯罪的故意和过失、侵犯了法律保护的犯罪客体,而且具有犯罪的客观行为,才可以认定犯罪成立,否则可作无罪辩护。这里辩护的关键,是论证犯罪要件的缺失。
从证据不足入手作无罪辩护
《刑事诉讼法》将西方发达国家的无罪推定的法律制度引入我国,给律师无罪辩护创造了机会。证据必须形成证据体系,若证据不能形成体系,证据链条脱节,指控将不能成立。《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证据不足应当“疑罪从无”,不应当“疑罪从轻”,律师完全可以从证据不足入手进行有力的无罪辩护。
以程序违法进行无罪辩护
通过论证司法机关程序违法,从而否定违法取得的证据,使控方的指控失去有力证据的支撑,从而得出被告人无罪的结论。
《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回避规定、违法管辖规定取证,尤其是刑讯逼供、诱供骗供都是法律禁止的,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按照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为程序辩护提供了依据,辩护律师应该进行这方面的尝试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