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抢劫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和陪审员:
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之兄的委托,指派高铁军律师作为李某某的辩护人。现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其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 从主观方面看,路某是共同犯罪的发动策划者,李某某是被教唆被动被引诱参加,参见证据卷23页第7行讯问吴某笔录;
2. 从行为上考察,路某准备工具(匕首),布置任务,带领众人强行破门而入,持刀逼人要害;李某某仅仅是按住腿,二者作用的大小容易比较;
3. 吴某某是“大老板”,李某某是“小马仔”。
二、 被告人李某某的抢劫犯罪处于未完成形态,应认定未遂。
1. 张某某在抢劫过程中顺手牵羊拿走手机时受害人并未发觉,抢劫的同案犯也不知道,其行为又同时构成盗窃罪;
2、 张
1. 张某某是同时实施了两种不同的行为(公然 抢劫财产和秘密 窃取财务),构成了两种犯罪,应数罪并罚;
2. 张某某的盗窃行为与另外几人事前无预谋,事中无通谋,是共同犯罪中的超限行为 ,其他被告不应承担罪责。
一、 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长、 审判员和陪审员,被告人李某某初入社会,年少无知,因缺少分辨是非能力而误入歧途,应考虑其一贯表现良好,偶尔失足并愿意痛改前非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以上意见,敬请合意参考,谢谢。
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高铁军
2008-3-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自2005年6月8日起施行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
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1号
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第十九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