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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巨大一定不能判缓吗-盗窃罪辩护

时间:2008-11-21
被告人丁某等四人系大连某公司职工,于2008年4月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同年5月被依法逮捕,大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0月依法提起公诉。
王小巍律师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丁某,了解到,丁某刚刚满20岁,在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其参与的盗窃事实,公安机关对赃物进行了估价,价值近人民币两万余元。丁某系某技工学校的优秀毕业生,一贯老实本份,表现良好。
依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3月17日法释[1998]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到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如果依据以上法律规定,丁某将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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