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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爆炸物的辩护词

时间:2008-11-07

                   

 

——为毛美玲非法买卖爆炸物案

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海龙

审判长、审判员:

依法接受被告人毛美玲的母亲王水莲的委托并征得毛美玲的同意出庭为其辩护,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听取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毛美玲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不持异议。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毛美玲是帮助犯。毛美玲受其父亲毛跃才的指示,帮助被告人毛跃才给被告人毛良杰随车指引存放60000枚雷管的地点,该存放地点是毛美玲一亲戚家。该雷管的所有权人是毛跃才,联系毛良杰拉运的是毛跃才,联系委托米二红出卖的是毛跃才,与米二红商谈价格的是毛跃才,交易完米二红交钱的是毛跃才,得到全部货款的是毛跃才;毛美玲对该雷管没有所有权,毛美玲本人没有储存该雷管,毛美玲没有得到一分钱,毛美玲没有参与交易。以上事实在庭审中都已经查明。毛美玲在这次买卖中,只是一般性的参与帮助指路行为,应当属于从犯中的帮助犯。

二、毛美玲帮助其父出卖雷管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相对轻微。

三、毛美玲帮助其父出卖雷管的行为是初犯、偶犯。毛美玲在这次买卖雷管过程中的作用,就是根据其父的指示坐上毛良杰的车,为毛良杰指引存放雷管的地点(亲戚家),别无它责,是第一次参与,也是偶然所为。

四、毛美玲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一次偶然的指路行为,毛美玲已被关押了11个月,已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对毛美玲已有深刻的教训,为了5岁的孩子,毛美玲也不致再犯罪、再危害社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毛美 玲属于被告人毛跃才非法买卖爆炸物(60000枚雷管)的帮助犯,情节相对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属初犯、偶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第27条和高法《通知》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毛美玲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辩护人  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贾海龙

 

00八年十一月六日
2011年6月一审判处毛美玲6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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