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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不起诉的《法眼看天下》嘉宾讨论

时间:2008-10-12
关于刑事不起诉的《法眼看天下》嘉宾讨论
本期节目主要思路是反映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法制的进步,由山西一起重伤害案件检察机关不起诉引起强烈反响引发,
报道1鉴于张某最终原谅了胡某,并出面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因此,本院决定对胡某不予起诉。听到检察官宣读的这一决定,胡某百感交集。胡某是一起重伤害案的被告人,他怎么也想不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他作出的不予起诉决定,开创了中国的一项第一。不予起诉决定一经公布,便引起了当地乃至司法界不小的震动。时间拉回到1999630日。那天,山西阳泉建筑二公司的胡某到本单位集体宿舍与同事张某玩扑克牌。谁知,玩牌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胡某顺手拿起屋里的一张凳子朝张某扔去,将张某头部打伤,经鉴定为重伤。事发后,胡某积极救治张某,光医药费就花了一万元。张某出院后,胡某又将张某接到自己家中,照顾了好几个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胡某手头不宽余了,一时无法与张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张某一气之下,于同年1124日报了案。胡某得知后惊慌外逃。20083月,潜逃在外9年的胡某回到家中,将在外打工攒下的7万元钱全部赔给了张某。41日胡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最终张某原谅了胡某,并出面请求司法机关,不要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有法律界人士说,从具体法条来看,重伤害的定罪量刑最重是死刑,最轻也要3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胡某到底有没有不予起诉的法定情节呢?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接手此案后,进行了慎重的研究。检察长张启经过反复阅卷认为,胡某致张某重伤,已经触犯了刑律。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该案有它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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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动机看,胡某属临时起意,冲动性犯罪,犯罪的主观恶意不大;从犯罪后果看,社会危害的辐射性较小,特别是从其悔罪的表现和赎罪的诚意看,胡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愿意改过自新,并取得了被害人和社会的谅解。张启对记者说,实际上,这恰恰是法律惩戒和教育犯罪人员期望达到的最佳效果。据介绍,为了把这起案件办成一件群众满意、社会认可的案件,城区检察院专门举行了拟作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会,邀请了阳泉市、城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以及社会各界人民监督员参与,进行了阳光办案。参会者在听取了检察院介绍的情况后,绝大多数人认为,可以不予起诉。
 
听后主要分析:重伤害案到底该如何定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重伤害案能否不予起诉?
答: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还是存在争议。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直接立案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二依法作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2008320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 试行 》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 试行 》。提出了因生活无着偶然盗窃等五种情形将不予起诉: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
二、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三、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四、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五、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检察院的办案思路是否需要重新审视?此案这样处理的意义?
答:这种作法突破了刑诉法和最高检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对于案件的特殊处理,属于创新的范畴。可以作为试点进行探索性研究。将公权力在该类案件中更多的向私权利靠拢,强调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有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将被告人尽早从诉讼中解脱出来,终结了刑事诉讼程序。节约了诉讼资源和诉讼成本。
 此案处理的意义:一、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二、符合现代刑法思想。
                  三、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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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2:从今年101日起,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握手言和。这是合肥市率先在全国尝试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首度引入民事调解机制,允许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进行刑事和解。
 
据合肥市检察院检察官周迅介绍,刚刚由合肥市检察院第七次检委会通过的《合肥市检察院适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所称的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物质赔偿、精神赔偿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而达成的协议。该规定适用案件主要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的案件;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交通肇事案件。而对于累犯、黑恶势力犯罪和犯罪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犯罪案件等,则不适用刑事和解。
 
和解方式有当事双方自行和解和第三方调解。第三方调解,即检察机关主持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基层组织主持的调解、当事人单位或其他相关机关主持的调解。怎么认定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呢?主要是: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当事人双方就赔偿方式、数额、履行期限达成一致,且犯罪嫌疑人一方在期限内已履行完毕;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同意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后拟建议侦查机关撤案、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达成刑事和解并经过上述程序后,最终由检察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批准逮捕、建议侦查机关撤案、不起诉等处理。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依法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意见。可是,如和解程序结束,当事人出现反悔的,该怎么办呢?合肥市检察机关仍将依法提起公诉;已作出建议侦查机关撤案、不起诉等处理后当事人反悔的,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再行提起公诉。
 
听后主要讨论:以上反映了什么问题,嘉宾从中看到了什么?有什么积极意义?嘉宾的代理过程中的感受?
答:公权利对私权利的维护,更多体现人性化,简化诉讼程序,避免诉累都有积极地意义。但还是要慎重,慎用,强化监督。
一句话:使用不起诉要十分慎重,既要考虑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又要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全面考虑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防止产生负作用。要在慎用不起诉权的同时完善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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