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泰政办发(2008)16号
发布日期:2008-4-16
执行日期:2008-4-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63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深化国企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措施。将国有产权转让纳入集中规范的交易场所,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开交易,不仅可以有效防止暗箱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且可以汇集大量的交易信息,有利于发现国有资产的真正市场价格,增加交易机会,提高交易效率。因此,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进场交易”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好出资人的监管职责,加大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力度,统筹安排,精心组织,避免国有产权交易不进场或违反规定擅自协议转让等问题的发生,推动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