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
发布日期:2010-7-12
执行日期:2010-7-12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商标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 》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