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财物遗失了,并不意味着我就不要财物了。被告捡了财物后,我多次向其要回,并表示给一定的报酬,但被告却拒不归还。被告这是一种侵占我的财物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当无偿归还我的财物。”原告席上坐着一位秀发披肩,面容清秀的女士。
“原告把财物遗失,这说明已经失去了财物的所有权。我一没偷二没抢,我只不过是把原告丧失了所有权的财物捡了而已,除非原告给我两千元报酬,我可以将东西还给原告。”被告席上坐着一个中年男子,和原告相比起来,声音不知高了几个八度,显得咄咄逼人。
“原告是否愿意给付被告两千元的报酬?”法官向原告发问。
“原来和他商谈时,他开口就要两千元,我只愿意给他五百元,但现在已经起诉到了法院,我一分钱报酬都不愿意给。”原告略带点怨气地答道。
原告叫
她出了商场大门,刚拦下一辆出租车,猛然想起来忘了拿皮包,她转身又进商场上了五楼。当来到试衣间,傻眼了,那个皮包已经不见了踪影。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有
拿到判决书后,钟某也立即向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判决是公正的,上诉也会被驳回。他这才感到后悔,这下不但没有捡到便宜,也没有要到报酬,反而要赔进去一笔诉讼费用。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罗律师点评:
有的人认为,捡到他人财物,是捡了一个大便宜,不捡白不捡,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根据我国民法理论,债权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这意味着构成了不当得利,双方就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得到了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有四个: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到了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依据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便成为不当得利;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如邻居家池塘的鱼跳入自己家池塘。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返还其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两条规定是处理不当得利的依据。本案中,开始
捡到他人遗忘的财物不予归还,数额大的还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也依照侵占罪来处理。本案中,钟某捡到他人财物,这已经是不当得利,理应归还失主。但他拒不归还,被失主告上法院,最终不但要归还财物,而且还要承担诉讼费用,无疑是得不偿失。如果他捡到的财物巨大而拒不归还,还将构成侵占罪。
天上不会掉馅饼,贪便宜的人往往会因小失大,极有可能会偷鸡不成反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