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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证据规则,拉出“故意杀人犯”

时间:2014-10-17

一见到我们,一米八几、身材魁梧的周某某“扑通”跪到地上,声音凄惨地求我们救他出去,声称他没有杀人,几句话已是泪流满面。

经过侦查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他的家人最后才找到我,我也感到无形的压力和沉甸甸的责任,他们简直把他生命的希望放到我的手上,但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这种人命关天的大案也是慎之又慎的。当这两个机关确认他有杀人事实,当起诉书送到他手中时,他已感到时日不多,他是多么绝望,又是多么期望

检察院证据:周承认杀人的供述、根据周杀人的供述从河中打捞出周扔掉的作案工具手电筒及其打捞过程的记录、从周家中搜出的刀具、该刀具和死者身上的刀痕吻合的鉴定、女死者体内有周某某精液的鉴定等等。其中关键思路之一是周某某杀了人,他才知道作案工具的手电筒是扔到小河里。

经过会见周某某和仔细阅读案卷材料,我发现作为死者邻里的周某某在案发后第二天即侦查人员到现场后,也去围观,而且侦查材料提及到死者家中的木桶飘浮在小河水面上。那么,周现在称以前的有罪供述是被逼的,而且他去围观,知道死者家中的木桶在河面上,也可以推断出死者家中缺失的东西也扔在河里,当然这种推断也可能是侦查人员先得出,然后强行灌输给周某某,最后周不得已作此供述,侦查人员抽干小河取出手电筒,表面天衣无缝,实际上经不起推敲。庭审中,我依此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此案没有符合“排除一切可能”的证据要求,作了无罪辩护。后来周某某获释。

至今有关司法机关还是认为周某某确实杀了人。有关侦查机关邀请了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就收集证据中注意事项讲课。

当然,到底周某某有没有杀人仍然是个谜。

这次辩护的成功是程序法的胜利,是证据法的胜利,从某种角度上讲,程序重于实体,程序的公平应当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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