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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存折未取款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时间:2014-10-17

先生来律师事务所咨询:周某盗窃了本单位同宿舍小彭的一本工资存折后,交给刘某请其帮忙将存款取出来,并告知刘某存折是偷来的,同时提供了存折密码,但在刘某去银行将钱款取出之前,周某和刘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存折里有存款8000元。请问:盗窃存折未取款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李铁祥律师答复:依据刑法第23条规定,周某虽然占有存折,并知道存折密码,但由于未及将存款取出即被抓获,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真正占有存折里的钱款,整个犯罪过程并没有完成,对存折里的钱款并未实际控制,属于盗窃未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规定: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等能及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等,......已经及时兑现的,按兑现的财务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票面数额)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同时第二段:不能及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可以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上述周某所盗窃的存折不论能否及时兑现,只要周某没有及时兑现,失主通过挂失等方式可以完全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金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因此,周某在没有窃取存折里面现金之前,就不构成盗窃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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