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率先实行死亡赔偿城乡同命同价
来源:东方今报(2006/12/20 )
去年11月11日,在三门峡市打工的河南陕县农民秦项新在一次殴斗中被打致死。今年8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行凶者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支付17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这个判决的诞生,源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下发的一个红头文件,文件明确指出全省各级法院在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上实行“同命同价”,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一个农民的死亡赔偿金超过17万元,这还是第一次
30岁的秦项新是河南陕县张茅乡西坡脑村农民,也是一个长期生活在三门峡市的打工者。
去年11月11日晚8时,三门峡市六峰路崖底村村口,19岁的崔富兴来到四叔崔要理开的修理部修车。这时,他看见醉醺醺的秦项新正和四叔争吵,上前帮忙,此后二人被拉开,秦项新独自离开。
年轻气盛的崔富兴不甘心,他给父亲崔要定打电话求援。十几分钟后,在文峰路与五源路交叉口,崔氏父子追上了秦项新,崔富兴掂着尖刀朝秦的背部左侧捅了一刀。这一刀终结了秦项新的生命,也给自己年轻的一生画上了句号。
今年8月,三门峡市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崔富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崔要定有期徒刑10年;判处崔富兴连带赔偿秦项新家人丧葬费等共计21.6913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7.3359万元。
“为何一个农民的死亡赔偿金高达17万元呢?”有人指出,2005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纯收入仅2870.58元,这17万元从何而来?
对于这个在以往类似判决中从未出现的赔偿数额,主审法官周擎松这样解释,秦项新虽是农村户口,但他长期在三门峡市打工,故根据省法院今年6月的“红头文件”,2005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667.97元/全年)乘以20,就得出这17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
河南在全国率先突破,“同命同价”背后的大环境
所谓的“红头文件”,是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今年6月8日,该文件同时下发全省三级法院。
文件第15条明确指出,农民工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据称,这是全国首次以法院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农民工与城镇居民要“同命同价”。
在这份文件背后,是河南人口大省、外出务工人员众多的大环境。省法院有关人员介绍说,长期以来,农民工在遭遇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后,得到的赔偿都要比城镇居民低很多。比如在同一次车祸中死亡,城镇居民可获得近2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而农村居民只能得到5万元。
一条被质疑“涉嫌违宪”的司法解释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生效,从那天起它就饱受质疑直到今天。因为该司法解释第29条写明:“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让人意外的是,法学界对于这条司法解释的评价竟褒贬不一。反对者认为,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故这条司法解释涉嫌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