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
文章类型:刑事法律常识→侵犯财产罪
(一)盗窃罪的概念和特征
盗窃罪,是指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国有、集体所有或者公民私人所有的各种财物,一般是指动产和能从不动产分离出来的物品。盗用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财产,也构成盗窃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 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取走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的手段多种多样,如溜门撬锁、翻墙越窗,潜入室内窃取财物,在公共场所掏割包窃取财物的等等。秘密窃取财物是本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根据刑法典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才能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2000元以上的。“多次盗窃”是指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在一年内实施盗窃行为三次以上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包括据为已有,赠送他人等处置方法。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未经物主同意擅自借用,用完归还的;私自使用代人保存的钱物,用后偿还的;或者误将公私财物当作自己的财物而拿走的,都不能构成本罪。
(二)盗窃罪的认定和处罚
1、盗窃罪的认定
(1)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即盗窃罪与一般偷窃行为的界限。根据刑法典第264条的规定,区别盗窃罪与一般偷盗行为的标准有两个:第一,盗窃公私财物是否达到数额较大,这是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解释》第三国条的规定,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2000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标准。这里的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但是,如果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情节严重的,即使盗窃未遂,也应定罪处刑。第二,盗窃次数。这是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的另一标志。多次盗窃的,即便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也可以构成盗窃罪。根据《解释》第4条规定,“多次盗窃”,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
另外,区分盗窃罪与非罪,还要考查盗窃行为的情节,对此我们应当注意:
第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盗窃公私 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发生在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解释》第1条第4项的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于确实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作案的有所区别,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3、对刑法典第265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我国刑法典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的是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储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适用本条,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这里的”牟利“包括出卖、出租获取利润,也包括无偿使用节省支出等牟取经济利益。但为本佃牟利还是为他人牟利不为影响犯罪的成立。第二,行为人必须具有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这里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秘密的方法暗中联接他人的通信线路无偿使用或者转给他人无偿使用,给权利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是指非法复制他人的电信码号而无偿使用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的行为。这里的“电信码号”是广义的,包括电话号码、长途电话账号、移动通信码号、用户密码、电话磁场卡等。而使用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同时具备以上3个条件的,应当适用刑法典第265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刑。
(4)对刑法典第196条第3款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刑法典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款是关于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规定。适用本款规定的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信用卡后自己使用该信用卡的;第二,明知是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这里的“使用”包括用盗窃的信用卡在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购买商品,以及接受用信用卡支付结算的服务。而且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必须给持卡人造成“数额较大”的经济损失,才能适用本款,以盗窃罪论处。其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5)对刑法典第210条第1款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刑法典第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该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这是因为上述发票含有税额或者具有退税、抵扣税款的功能。根据《解释》第11条的规定,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250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2500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盗窃上述发票数额是否较大,是构成犯罪与否的主要界限。
(6)盗窃罪与某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当盗窃行为指向法律明确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对象时,如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盗窃电力设备、电信谢谢的,就会发生一个盗窃行为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属于法条竞合犯,应当采用“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定罪处罚。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应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是,如果行为人盗窃他人财物后,在所窃取的财物中意外发现有枪支、弹药爆炸物,那么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属于盗窃犯罪所牵连的结果行为,应当按盗窃罪从重处罚。第二,盗窃正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或者上述设施、设备上的重要零部件,即便价值数额不大,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想应犯罪;如果盗窃的是库存或者废置的上述设施、设备,或者盗窃上述设施、设备上的零部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价值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盗窃罪。第三,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或者其重要零部件,价值数额不大,但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如果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刑。
(7)偷开机动车辆案件中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基于不同的动机偷开机动车辆的行为,因性质可能不同,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机劫 车辆的,构成盗窃罪。第二,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盗窃机动车辆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总数额,以一个盗窃罪论处。第三,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作犯罪工具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偷开机动车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应作为一个严惩情节,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第四,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遗弃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第五,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偷开机动车辆,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果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第六,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造成车辆损坏的,应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8)实施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认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应当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则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如果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取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则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而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2、盗窃罪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64条的规定,犯盗窃罪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所谓“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虽未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但已达到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本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的行为,但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即:(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累犯;(4)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